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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11-16       作者: dfcladmin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一)盐城市大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二)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三)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奖励的标准

(一)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二)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三、补贴奖励的计算公式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

当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大于或等于上述人数时,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我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

超比例奖励金额=(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我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小数的,向上取整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填报《盐城市大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份):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奖励的申请、核批和发放

一、补贴奖励的审核是由用人单位每年8月1日至10月30日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盐城市大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残联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盐城市大丰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