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和 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家庭 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居住,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应当坚持保基本、广覆 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 以设 区市、县(市、区)经济状况和财力投入等为基础,为有需求的 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改造服务, 解决残疾人居家生 活中的障碍和困难,实现居家自主生活。
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当加强残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设区市或县 (市、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街道(乡镇)残联配合做好组织 工作, 社区居(村)残协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残联 网站, 发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受理改造服务申请的方式与途径、年度改造服务工作目标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并以适合 方式公示服务对象姓名与家庭住址、承接评估设计验收和改造服 务施工的机构,接受社会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的监督。
第六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项目应当采取目录化 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 实际,结合当地政府残疾人经费预算等实际状况和本地残疾人家 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基本需求, 制定当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项目目录》,明确项目经费标准。
第七条 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本人现住的、具备改造条件的房 屋进行无障碍改造,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
(二)已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 疾人:
1.新增加残疾类别,或者残疾等级新调整为一、二级的残疾 人;
2. 自上次改造验收之日起已满5年, 需要再次实施改造的残 疾人;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残疾人。
第八条 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应当及时开展改造 前的评估设计、改造中的质量把控、改造后的验收和残疾人满意 度测评。
第九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评估设计应当依据当地《残 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 合理确定无障碍改造项目的材 料费和施工费(工时费)。对无障碍产品及家庭无障碍改造施工 服务机构的管理, 应当符合省残联省财政厅有关政府购买助残服 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不得转包、分包。改造过程中,应在 施工材料、施工程序、施工调试等方面加强质量管控。
第十条 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残联委托聘请的第三方验 收服务机构不得为本地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应 当遵照省残联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改造后的验 收和残疾人满意度测评可以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委托聘请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当地财政和残联内控管 理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 造服务, 应当按照服务对象经济状况和残疾类别、等级等情形制 定区别化的分级分类的政府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 必须按当地《残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项目目录》及项目经费标准,给予全免费改造服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出申请后, 由设区市或县 (市、区)残联进行审批。审批时应当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 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兼顾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申请人区 域分布和各类别残疾人不同需求等因素, 编制当地残疾人家庭年度改造服务工作计划, 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 面。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 可以委托 监护人、赡养人(或者抚养人、扶养人)、其他近亲属或者街道 (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代办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与代 办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根据当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目 录》申请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设区市、县(市、区) 残联或者 其委托聘请的第三方评估设计服务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入户 进行评估设计, 形成《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评估设计方 案》, 并由申请人(代办人) 确认。在申请人确认同意《评估设 计方案》的同时, 确定残联与申请人(代办人)需要分别承担的 费用,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残联与申 请人(代办人)确定的《评估设计方案》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不得调增或者减少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代办人)应当在无障碍产品或者施工服 务机构将货物送达后,先行向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支付自 行承担的部分费用。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申请 人(代办人)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七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工作清单、改造服务前后的照片等工作资料报送设区市、县(市、区) 残联。设区市、县(市、区)残联或者验收服务机构须在改造完 成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并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登 记表》, 由验收人员、申请人(代办人)审核签字确认验收结论 和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 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有争议或者验收 结论为差评的,县(市、区)残联应当邀请有关方面进行复评, 做出评审意见。残疾人对县级评审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设区 市残联做出最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是衡量工作绩效和开展问题 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完成后, 县(市、区) 残联应当及时整理和保存项目档案和台账, 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档案资料录入残联无障碍改造数据库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 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 现场督察、委托第三方核查和比对“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进 行电话核查或者网络视频抽查等。
第二十一条 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服务机构要自觉接 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残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1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5 年 1月 1 日。各设区市残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